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110年度,238號
TNDM,110,交簡,238,2021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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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交簡字第23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政穎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速偵字第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政穎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如附件)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劉政穎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 罪。
㈡爰審酌被告飲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25毫克以 上,仍騎乘機車上路,嗣因行跡有異為警攔查,測得吐氣所 含酒精濃度數值達每公升0.62毫克,酒醉程度非低,其明知 飲酒後不得駕駛車輛,以及酒醉駕車對他人生命、身體或財 產法益所造成之危險,仍為本件犯行,除漠視自身安危,更 罔顧法律規範與公眾道路通行之安全,對公眾交通往來顯已 造成潛在之高度危險,所為實不足取;另考量被告於警詢及 偵查中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之素行,暨其學歷為 五專畢業之智識程度,離婚、職業為政黨工作人員之家庭生 活狀況(參本院卷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警卷之被告警 詢筆錄之受詢問人欄內資料)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易科罰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本案經檢察官劉修言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怡芳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速偵字第62號
  被   告 劉政穎 男 4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里里0鄰○里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政穎於民國110年1月10日上午10時許至11時許,在位於臺 南市東山區科里里北馬附近田裡處,飲用啤酒3瓶後,已達 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竟未待體內酒精成分完 全退卻,仍於同日下午2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 通重型機車,行經臺南市東山區中興路與東仁街口,為警攔 檢查獲,並於同日下午3時34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 達每公升0.62毫克(MG/L),始查獲上情。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白河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劉政穎於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11 0速偵62卷第13-14頁),且有酒精測定紀錄表、呼氣酒精測 試器檢定合格證書、臺南市○○○○○○○○○道路○○○○○○○○○○○號查 詢機車車籍、酒後駕車代保管車輛領回授權委託書等資料在 卷可稽(警卷第7、9、11、27、29頁)。按刑法第185條之3 業於102年6月11日修正公布,揆其立法理由,已明白揭示: 不能安全駕駛罪係屬抽象危險犯,不以發生具體危險為必要



,爰增訂酒精濃度標準值,以此作為認定不能安全駕駛之判 斷標準等情。是本件被告既經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 達每公升0.62毫克(MG/L),依上說明,被告已不能安全駕駛 甚明,猶騎乘普通重型機車於道路上,其行為在客觀上顯已 具備公共危險之狀態,足徵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已達 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至為灼然,其犯嫌洵堪認 定。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 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 具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檢 察 官 劉修言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鍾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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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