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1411號
109年度訴字第148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傅宗明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7339
號)及追加起訴(109年度偵字第13670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
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
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傅宗明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陸仟玖佰伍拾肆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㈠傅宗明與張睿宏(所涉犯行業經臺灣新竹地方 法院以108年度金訴字第168號判決有罪確定)、吳俊葵、邱 湘君(以上2人另案偵辦中)、「阿奇」、「阿孝」、「疾 風」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年人共同基於參與犯罪組織 、3人以上共同詐欺及違反洗錢防制法之犯意聯絡,自民國1 06年12月至107年3月間,陸續參與具有持續性、牟利性、有 結構性之詐騙犯罪組織(所涉參與犯罪組織部分,由臺灣新 竹地方法院另案審理),傅宗明並擔任自人頭帳戶提領詐騙 款項、測試提款卡之「車手」工作。嗣該詐騙集團不詳成員 撥打電話向附表一編號1至2所示之被害人,以附表一編號1 至2所示之詐騙方式,致附表一編號1至2所示之人陷於錯誤 ,匯款至附表一編號1至2所示之人頭金融帳戶。再由傅宗明 、張睿宏等人接受詐欺集團指示,持詐欺集團所交付之前揭 人頭帳戶金融卡,在附表二所示之提領時、地,提領附表二 所示之現金,待提領相關詐騙所得款項後,傅宗明先將該等 現金扣除自己可獲得之2%報酬,再將餘款交由詐欺集團上手 。嗣經警方調閱提款機等相關監視錄影畫面及實施清查,而 循線查悉上情。㈡傅宗明、張睿宏、朱育絢(以上二人所涉 犯行業經起訴)於民國106年12月間、107年3月間,分別加 入曾宥禎(所涉犯行業經起訴)與不詳姓名年籍成年男子「 疾風」、「轟天雷」等所屬詐欺集團,擔任以提領被害人匯 入人頭帳戶款項之車手(其等涉嫌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罪
嫌部分,業經起訴),並約定以提領金額之2%作為報酬。傅 宗明、張睿宏、朱育絢與「疾風」、「轟天雷」及其等所屬 之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之 犯意聯絡,由該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年成員,以如附表一編號 3至20所示之詐騙手法,向如附表一編號3至20所示之被害人 施以詐術,致如附表一編號3至20所示之被害人等陷於錯誤 ,而於如附表一編號3至20所示之匯款時間,將如附表一編 號3至21所示之款項匯入附表一編號3至20所示之帳戶。待被 害人匯入款項後,「疾風」以微信通訊軟體通知傅宗明、張 睿宏、朱育絢,分別或結伴於附表三所示之提領時間,至附 表三所示之提領地點,操作自動櫃員機提領款項,將款項扣 除自己所得之2%報酬後,剩餘款項交予曾宥禎或放至「疾風 」指定地點,由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前往收取。嗣如附表一編 號3至20所示之被害人等發覺受騙而報警,為警循線查獲上 情。案經洪若家告訴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報告臺灣 新北地方檢察署偵辦後,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令轉臺灣苗栗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再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令轉暨案經附表一 編號3至20所示被害人告訴及新北市警察局林口分局報告臺 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 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本件被告傅宗明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 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 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 告之意見後,認宜為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 之1第1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加以審理,則依據刑 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同法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不適用傳 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並得依同法第310條 之2之準用同法第454條之規定製作略式判決書(僅記載「證 據名稱」),合先敘明。
三、上揭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資佐證:
㈠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㈡共犯張睿宏於警詢之供述。
㈢被害人陳冠甫、吳淑金、告訴人洪若家、王俊升、林俊雄、 王躍槺、忻詩婷、莊盈珊、莊燕燕、游景涵、葉明遠、郭峻 柏、張鈞荃、李皓翔、張元馨、高鳳子、曾文鈞、林清山、 曾士瑋、鄭聰仁於警詢之指訴。
㈣卷附監視錄影翻拍照片、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金訴字第 168號判決、告訴人王俊升之報案紀錄、匯款申請書、告訴 人林俊雄之報案紀錄、匯款回條、簡訊翻拍照片、告訴人王
躍槺、忻詩婷、莊盈珊、莊燕燕、游景涵、郭峻柏、張鈞荃 、李皓翔、被害人吳淑金之報案紀錄、匯款執據、告訴人葉 明遠之報案紀錄、其帳戶交易明細、告訴人張元馨、高鳳子 、曾文鈞、林清山、曾士瑋、鄭聰仁之報案紀錄、監視錄影 翻拍照片、附表一所示人頭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 查詢資料。
四、核被告傅宗明所為,有關附表一編號1至10、16至20部分,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罪;有關附表一編號11至15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 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第339條之4第1項第3 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被告傅宗明與 張睿宏等人及其所屬詐騙集團其餘成員間,就附表一編號1 至2所示犯行,被告傅宗明與「疾風」及所屬詐騙集團其餘 成員間就附表一編號3至20犯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 ,均為共同正犯。被告傅宗明就附表一編號11至15所示之 犯行,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 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論處。被告所犯上開20罪 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未思依 循正途賺取財物,竟加入詐騙集團擔任車手,而與其他詐騙 集團成員共同詐取告訴人及被害人等人之財物,對告訴人及 被害人之財產造成損害,且已嚴重影響社會上交易秩序,亦 對社會治安產生危害,所為殊值非難;惟念被告犯後尚知坦 承犯行,尚未與被害人及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被害人及告 訴人所受損害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本案之犯罪動機、手段 、參與程度、擔任之角色、被害人遭詐騙金額、實際提得之 款項金額、獲取之報酬利益等,暨酌以其於本院自述國中畢 業,未婚,入所之前與阿媽同住,從事水電配管工程,每月 薪資約新臺幣22,000至27,000元等一切情狀,就其所犯各罪 分別量處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刑,並合併定應執行刑如主 文所示。
五、沒收: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 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2 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其價額。又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 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2 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 項、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犯 本案加重詐欺犯行之犯罪所得,為其提領款項之2 %,此有 被告於本院審理程序中供稱:報酬是先扣除百分之2之後再 上繳,報酬我都有拿到,並且已經花完了,是被告所犯如附
表一所示犯行之犯罪所得,應為其實際提領之贓款即共計84 7,695元,乘以2%計算報酬即為16,954元,雖均未扣案,然 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諭 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273條之1第1項、第310條之2,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第28條、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判決如主。本案經檢察官吳毓靈提起公訴,檢察官廖羽羚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姝妤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詐騙時間 詐 騙 方 式 詐騙金額(新臺幣) 匯入之人頭帳戶及帳戶申辦人 宣 告 刑 1 陳冠甫 107年1月7日19時25分許 詐騙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陳冠甫,佯稱其購買商品時在批發商欄位簽名,需依指示操作以便查詢是否因此遭扣款等語。 29985元 合作金庫銀行006–0000000000000號帳戶(徐尚可) 傅宗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 洪若家 107年1月7日19時許 詐騙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洪若家,佯稱其網路購物發生錯誤,將遭連續扣款,須依指示操作解除設定等語。 30000元 21985元 合作金庫銀行006–0000000000000號帳戶(徐尚可) 傅宗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3 王俊升 107年1月20日21時21分許 詐騙集團成員假冒網路店家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郵政)人員聯絡王俊升,佯稱作業疏失致重複扣款,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等語。 29985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管嘉欣) 傅宗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4 林俊雄 107年1月21日22時48分許 詐騙集團成員假冒網路店家及銀行人員聯絡林俊雄,佯稱作業疏失致重複扣款,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等語。 30000元 2000元 30000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管嘉欣) 傅宗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5 王躍槺 107年1月21日20時28分許 詐騙集團成員假冒購物網站及中華郵政人員聯絡王躍槺,佯稱訂購商品發生錯誤應前往銀行取消扣款等語。 29985元 29985元 17985元 中 華 郵 政 00000000000000號帳戶(陳羿汎) 傅宗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6 忻詩婷 107年1月21日21時25分許 詐騙集團成員假冒網路書店及中華郵政人員聯絡忻詩婷,佯稱訂單錯誤將遭連續扣款,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以解除等語。 19521元 20021元 4685元 中 華 郵 政 00000000000000號(溫昌傑) 傅宗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7 莊盈珊 107年1月21日21時47分許 詐騙集團成員假冒客服人員及銀行人員聯絡莊盈珊,佯稱作業疏失致訂單增加,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以解除等語。 22070元 中 華 郵 政 00000000000000號(溫昌傑) 傅宗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8 莊燕燕 107年1月21日 詐騙集團成員假冒購物商店人員聯絡莊燕燕,佯稱送貨簽收疏失致重複購買,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以解除等語。 29924元 中 華 郵 政 00000000000000號(溫昌傑) 傅宗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9 吳淑金 107年1月21日20時19分許 詐騙集團成員假冒旅行社及銀行人員聯絡吳淑金,佯稱旅費刷卡發生錯誤,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以解除等語。 49987元 15123元 玉山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號帳戶(陳羿汎) 傅宗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0 游景涵 107年1月21日15時35分許 詐騙集團成員假冒購物商城客服人員及銀行人員聯絡游景涵,佯稱訂貨單發生錯誤,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以解除等語。 11111元 4123元 玉山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號帳戶(陳羿汎) 傅宗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1 葉明遠 107年1月28日17時許 詐騙集團成員在臉書社群網站刊登販賣商品之不實廣告,葉明遠閱覽後陷於錯誤,表示願意購買,隨後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0000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陳貞廷) 傅宗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2 郭峻柏 107年1月28日18時13分許 詐騙集團成員在臉書社群網站刊登販賣商品之不實廣告,郭峻柏閱覽後陷於錯誤,表示願意購買,隨後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5000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陳貞廷) 傅宗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3 張鈞荃 107年1月28日20時許 詐騙集團成員在臉書社群網站刊登販賣商品之不實廣告,張鈞荃閱覽後陷於錯誤,表示願意購買,隨後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2000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陳貞廷) 傅宗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4 李皓翔 107年1月28日19時許 詐騙集團成員在臉書社群網站刊登販賣商品之不實廣告,郭峻柏閱覽後陷於錯誤,表示願意購買,隨後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0000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陳貞廷) 傅宗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5 張元馨 107年1月28日20時許 詐騙集團成員在臉書社群網站刊登販賣商品之不實廣告,張元馨閱覽後陷於錯誤,表示願意購買,隨後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8000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陳貞廷) 傅宗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6 高鳳子 107年1月25日15時許 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高鳳子友人,向其佯稱急需用錢,高鳳子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20000元 臺灣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林依依) 傅宗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7 曾文鈞 107年3月13日17時47分許 詐騙集團成員假冒網路賣家聯絡曾文鈞,佯稱網路購物發生錯誤將遭連續扣款,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以解除等語。 25123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蕭廣煌) 傅宗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8 林清山 107年3月11日13時57分許 詐騙集團成員假冒林清山親友,向其佯稱急需用錢,林清山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20000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蕭廣煌) 傅宗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9 曾士瑋 107年1月21日21時23分許 詐騙集團成員假冒網路賣家及中華郵政人員聯絡曾士瑋,佯稱網路購物發生錯誤,誤設為12期,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以解除等語。 1、30000元 2、10000元 1、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陳羿汎) 2、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號帳戶(郭信忠) 傅宗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0 鄭聰仁 107年3月12日某時 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鄭聰仁友人,向其佯稱急需用錢,鄭聰仁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50000元 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號帳戶(郭信忠) 傅宗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附表二:
編號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地點 提領帳戶 1 107年1月7日20時16分許 2萬9985元 新北市○○區○○路00號1樓 徐尚可所有帳號為006–0000000000000號合作金庫銀行帳戶 2 107年1月7日19時49分許 3萬元、2萬1985元 新北市○○區○○路00號1樓 徐尚可所有帳號為006–0000000000000號合作金庫銀行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