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判字,109年度,61號
TNDM,109,聲判,61,202102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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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判字第61號
抗 告 人
即 聲請人 陳永芳


被 告 郭秀美


詹娉涵


詹娉妤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交付審判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
21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認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認 為有理由者,應為交付審判之裁定,並將正本送達聲請人、 檢察官及被告;被告對於第2項交付審判之裁定,得提起抗 告;駁回之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 、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從而,聲請人不服法院駁回交付審 判之裁定者,即不得抗告。次按原審法院認抗告不合法律上 之程式或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 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二、查本件抗告人即聲請人陳永芳因對被告郭秀美詹娉涵、詹 娉妤涉犯詐欺等案件聲請交付審判,業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 月21日認其聲請為無理由而以裁定駁回,依據上開說明,抗 告人即不得抗告,然抗告人猶對本院所為之裁定聲明不服而 提起抗告,即為法律上所不准許,應以裁定駁回。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奇秀         
          法 官 林欣玲
         
          法 官 林岳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得勝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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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