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277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家林
吳俊緯
田益銘
蘇裕淵
王柏智
陳秋中
李孟豪
陳進輝
邱詠翔
曾育峰
王威智
謝碩峰
林家煇
黃柏文
胡麗華
林志遠
郭喬恩
住○○市○○區○○里0鄰○○○00號之0居臺南市○○區○○○街0號
黃冠綺
林祈何
林恆璁
周博凱
陳永崇
林信昌
王子祥
徐尉芳
林家盟
楊惟勲
蘇聖閔
王馨德
張家叡
王良宏
馬宇澤
邱祥全
葉文欽
黃俐蓁
林勝南
黃柏軒
黃智勇
楊子賢
胡凱程
黃宥憲
鄭人豪
李家名
李信協
尤金鎮
王秉羽
楊茗傑
陳佳皇
邱鏸萱
侯佐燐
楊馭翔(原名楊書翰)
陳昱安
賴炳儒
楊宗堡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
偵字第2621號、109年度偵字第138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家林犯圖利聚眾賭博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五、六所示之物均沒收。
吳俊緯、田益銘、蘇裕淵、王柏智、陳秋中、李孟豪、陳進輝、邱詠翔、曾育峰、王威智、謝碩峰、林家煇、黃柏文、胡麗華、林志遠、郭喬恩、黃冠綺、林祈何、林恆璁、周博凱、陳永崇、林信昌、王子祥、徐尉芳、林家盟、楊惟勲、蘇聖閔、王馨德、張家叡、王良宏、馬宇澤、邱祥全、葉文欽、黃俐蓁、林勝南、黃柏軒、黃智勇、楊子賢、胡凱程、黃宥憲、鄭人豪、李家名、李信協、尤金鎮、王秉羽、楊茗傑、陳佳皇、邱鏸萱、侯佐燐、楊馭翔、陳昱安、賴炳儒、楊宗堡均犯賭博罪,各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編號七至十二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第4行「自民國109年1月 24日起」應補充為「自民國109年1月24日起至同年月26日為 警查獲止」、第16行「楊惟勳」更正為「楊惟勲」;證據補 充「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物」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被告吳家林部分:
1.核被告吳家林所為,係犯刑法第268條前段之圖利供給賭 博場所罪、同條後段之圖利聚眾賭博罪。
2.被告吳家林於上開賭博期間,提供其所承租之處所作為賭 博場所及聚眾賭博,而藉此營利之行為,其犯罪型態本質 上均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亦即其目的既在於營利 ,當不止賭博一次即結束,必反覆為之,且被告吳家林自 始即基於單一犯意,在緊密之時間及空間內反覆、持續從 事上開犯罪行為,依社會通念,其所犯上開各罪,在刑法 評價上,均屬集合犯,應各僅論以一罪,較為合理。再被 告吳家林基於單一犯意,以同時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 之法律概念上一行為觸犯上述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 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情節較重之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斷 。
3.被告吳家林前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交易字 第15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06年2月9日易科 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查,其於受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 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為累犯 ,爰依法加重其刑。至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依解釋 文及理由之意旨,係指構成累犯者,不分情節,一律加重 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 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不符罪刑 相當原則、比例原則。於此範圍內,在修正前,為避免發 生上述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應裁量是否加重 最低本刑;依此,該解釋就現行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 加重最高本刑」部分並未宣告違憲,只有在無法適用刑法 第59條在內之減刑規定,法院認為個案應量處最低法定刑 ,否則將有違罪刑相當之情形下,方應依上開解釋意旨權 衡,裁量不予加重最低本刑,並宣告最低本刑(最高法院 108年度台上字第338號、第976號、第1491號判決意旨參
照),審酌被告吳家林未因前案徒刑之執行而有所警惕, 猶故意再犯本案,足徵其有特別惡性且對於刑罰之反應力 明顯薄弱,又觀諸被告吳家林本案犯罪情節,依刑法第47 條第1項規定加重法定最低本刑之結果,並無上開解釋所 指罪刑不相當之情形,自仍有上開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 之適用。
4.爰審酌被告吳家林不思循正途取財,竟意圖營利而經營賭 場,助長賭博歪風及投機僥倖心理,對社會風氣造成不良 影響,所為實有不當;復考量其經營賭場聚眾賭博之動機 、目的、賭場規模、經營時間及獲利情形,以及坦承犯行 之犯後態度,兼衡其於警詢時自述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 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㈡被告吳俊緯、田益銘、蘇裕淵、王柏智、陳秋中、李孟豪、 陳進輝、邱詠翔、曾育峰、王威智、謝碩峰、林家煇、黃柏 文、胡麗華、林志遠、郭喬恩、黃冠綺、林祈何、林恆璁、 周博凱、陳永崇、林信昌、王子祥、徐尉芳、林家盟、楊惟 勲、蘇聖閔、王馨德、張家叡、王良宏、馬宇澤、邱祥全、 葉文欽、黃俐蓁、林勝南、黃柏軒、黃智勇、楊子賢、胡凱 程、黃宥憲、鄭人豪、李家名、李信協、尤金鎮、王秉羽、 楊茗傑、陳佳皇、邱鏸萱、侯佐燐、楊馭翔(原名楊書翰, 於109年10月12日更名)、陳昱安、賴炳儒、楊宗堡(下合稱 被告吳俊緯等53人)部分:
1.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普通賭博罪在成立上,係以「在公共 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作為要件。所謂「公共場所」 ,係指特定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得以出入、集合之場所; 所謂「公眾得出入場所」,係指非屬公共場所,而特定多 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於一定時段得進出之場所。查被告吳家 林提供其所承租位於臺南市○○區○○○000○00號附連之鐵皮 屋,於特定時段開放不特定人進出參與賭博,且本件被告 均稱上開鐵皮屋可自由進出等語,是上開鐵皮屋顯然為公 眾得出入之賭博場所,核被告吳俊緯等53人所為,均係犯 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又「對向犯」係指2個 或2個以上之行為者,彼此相互對立之意思經合致而成立 之犯罪,如賄賂、賭博、重婚等罪均屬之,因行為者各有 其目的,各就其行為負責,彼此間無所謂犯意之聯絡,當 亦無適用刑法第28條共同正犯之餘地(最高法院81年台非 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被告吳俊緯等53人在 場賭博財物之犯行,乃屬對向犯,應各就自己之行為負責 ,尚無從論以共同正犯,併此指明。
2.爰審酌被告吳俊緯等53人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 助長社會投機僥倖風氣,危害社會善良風俗,所為均屬不 該;惟念其等犯後均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等犯罪 之動機、目的、下注賭博及輸贏金額不高、情節非重,暨 其等於警詢中所分別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 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服 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㈠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當場賭博 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
1.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天九牌、骰子、數字編號夾均 屬當場賭博之器具,業據本件被告供稱在卷,並有現場蒐 證照片在卷可參,而扣案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現金新臺幣 (下同)5,000元,則係當場在賭桌上查獲之財物,業據 被告吳家林、吳俊緯、田益銘、蘇裕淵、王柏智供稱在卷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621號卷【下稱偵 一卷】第15頁反面至第16頁反面、第19頁反面),並有扣 案物品目錄表附卷可佐,是上開物品不問屬於行為人與否 ,均應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2.另扣案如附表編號5、6所示之計算機及記帳紀錄,係被告 吳家林所有、供其本案犯行所用之物,此為被告吳家林供 述在卷(警卷第7頁),非屬當場賭博之器具,爰依刑法 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於被告吳家林所犯之罪刑項下, 宣告沒收。聲請意旨認上開物品係當場賭博之器具,應依 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云云,容有未洽。 ㈡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
1.被告吳俊緯於偵查中供稱獲利5、6,000元(偵一卷第15頁 反面);被告陳進輝於警詢中供稱獲利2,000元(警卷第1 16頁);被告林恆璁於警詢中供稱獲利1萬元(警卷第176 頁);被告邱祥全於警詢中供稱獲利2,000元(警卷第236 頁);被告楊馭翔於警詢中供稱獲利300元(警卷第288頁 );被告賴炳儒於警詢中供稱獲利200元(警卷第296頁) ,均分屬上開被告本案犯罪所得,其中被告吳俊緯部分, 本於罪疑惟輕原則,以較有利於被告吳俊緯之5,000元為 其犯罪所得之認定。上開犯罪所得均未扣案,如宣告沒收
或追徵,並無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之情事,均應依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分別於上開被告所 犯之罪刑項下,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2.至其餘被告於警詢或偵查中均供稱並未獲利等語,復無證 據證明其等因本案賭博犯行而有任何獲利,自無從宣告沒 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268條、 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 段、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 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 庭。
本案經檢察官林朝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儷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3萬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宣告沒收之物 1 天九牌壹組 2 骰子壹袋 3 數字編號夾壹袋 4 現金新臺幣伍仟元 5 計算機壹台 6 記帳紀錄陸張 7 吳俊緯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 8 陳進輝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 9 林恆璁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 10 邱祥全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 11 楊馭翔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 12 賴炳儒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2621號
109年度偵字第13822號
被 告 吳家林 男 2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0號之2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吳俊緯 男 2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田益銘 男 2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巷000號7 樓之2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蘇裕淵 男 4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00號之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王柏智 男 2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秋中 男 4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李孟豪 男 2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進輝 男 5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巷00弄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邱詠翔 男 4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巷00號 居高雄市○○區○○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曾育峰 男 37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8樓之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王威智 男 3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謝碩峰 男 2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段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林家煇 男 1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巷0弄00 號
(另案於法務部○○○○○○○臺南
分監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黃柏文 男 3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里區○○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胡麗華 女 50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林志遠 男 39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0號3樓之4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郭喬恩 女 3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黃冠綺 女 2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段000巷00號 居臺南市○○區○○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林祈何 男 4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林恆聰 男 4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0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周博凱 男 4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永崇 男 3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3樓之9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林信昌 男 3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王子祥 男 3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徐尉芳 女 2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林家盟 男 3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楊惟勳 男 18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蘇聖閔 男 2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0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王馨德 男 3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張家叡 男 2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 弄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王良宏 男 6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馬宇澤 男 3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邱祥全 男 6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段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葉文欽 男 2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黃俐蓁 女 2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林勝南 男 6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0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黃柏軒 男 2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里○○○000○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黃智勇 男 3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楊子賢 男 3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里○○○000○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胡凱程 男 2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里○○○000 ○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黃宥憲 男 3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鄭人豪 男 2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李家名 男 2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里○○○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李信協 男 3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里○○0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尤金鎮 男 6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