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66號
原 告 憲兵第二0二指揮部
代 表 人 于大任
訴訟代理人 陳泊瑋
劉家瑜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周麟洋間繳回溢領年終獎金事件,提起行政訴
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
,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