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交字,110年度,80號
TPDA,110,交,80,2021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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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字第80號
原 告 翔惠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柯博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
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
項、第2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
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交通裁決事件之起訴,按件徵收新臺幣(下同)300元裁
判費,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且此為
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查本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
裁判費,應予補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瑜鳳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劭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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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翔惠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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