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9年度,526號
TPDV,99,重訴,526,202102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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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526號
上 訴 人 陳光東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第二
審裁判費,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
,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
對於本院民國109年12月31日第一審裁判提出上訴,請求原判決
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改判被上訴人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在第一審之訴駁回等語,而本院第一審裁判係判決命上訴人應(
單獨或與其他被告不真正連帶)給付被上訴人共計新臺幣(下同
)4億5,497萬2,395元【計算式:4億2,318萬8,341元+1,887萬3,
737元+1,291萬0,317元=4億5,497萬2,3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543萬8,019元,惟上訴人尚未繳納,其程式自有欠缺。爰依法
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之,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徐嘉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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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