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09號
聲 請 人 天明製藥股份有限公司農科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伯綸
訴訟代理人 胡琬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1589號公 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 年2月9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 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詠惠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30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編號 1 炫煬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景美分行 109年6月15日 171,189元 MA0000000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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