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45號
聲 請 人 高淮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308號公示 催告在案,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2月22日屆 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故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 ,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連晨宇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245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編號 周世雄 華泰商業銀行中山分行 109年9月9日 44萬2,000元 AB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