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26號
聲 請 人 王政晃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479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程美儒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226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編號 1 野球工房有限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建國分行 109年9月15日 15,125元 AB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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