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0年度,200號
TPDV,110,除,200,2021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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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00號
聲 請 人 豈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491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德韻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20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編號 1 百穩工程有限公司 劉嘉欣 第一商業銀行西門分行 109年9月30日 557,760元 M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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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百穩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豈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