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98號
聲 請 人 黃振瑩
訴訟代理人 張智尊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416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柏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佳慧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發票日 到期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1 潘川龍、林秋梅、潘健鵬 90年3月15日 未載明 2,47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