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0年度,198號
TPDV,110,除,198,2021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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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98號
聲 請 人 黃振瑩


訴訟代理人 張智尊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416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柏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佳慧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發票日 到期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1 潘川龍林秋梅潘健鵬 90年3月15日 未載明 2,47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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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