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01號聲 請 人 榮耀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玟諭 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崔稘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386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雯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周儀婷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10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票面金額(新臺幣) 發票日 支票號碼 1 皇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江程金 第一商業銀行延吉分行 12,600元 109年7月5日 HC0000000 2 皇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江程金 第一商業銀行延吉分行 70,980元 109年7月5日 HC0000000 3 皇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江程金 第一商業銀行延吉分行 15,477元 109年7月5日 HC0000000 4 皇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江程金 第一商業銀行延吉分行 172,788元 109年7月5日 HC0000000 5 皇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江程金 第一商業銀行延吉分行 17,010元 109年7月5日 HC0000000 6 皇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江程金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忠孝分行 16,275元 109年7月5日 AM0000000 7 皇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江程金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忠孝分行 13,755元 109年7月5日 AM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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