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0年度,152號
TPDV,110,重訴,152,20210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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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52號
原 告 有限責任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謝修平

被 告 樺參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令軒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樺參投資股份有
限公司、張綱維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樺參投資股份有限公
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貳佰捌拾萬元,應
繳裁判費壹拾貳萬肆仟陸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拾貳萬肆仟壹佰肆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敘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並附相關證據影本,且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及證物影
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高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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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樺參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