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60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徐碩彬
被 告 呂芳富(即呂芳成之繼承人)
籍設新北市○○區○○路0號(新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
院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呂芳成(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玖萬玖仟陸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呂芳成(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參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民國一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呂芳成(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柒仟壹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呂芳成(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範圍內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經查,兩造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 院,有台新國際商業銀行YouBe予備金信用貸款約定書(下 稱信用貸款約定書)第17條、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第26條、 通信貸款約定書第4條第5項約定可憑(見新北地方法院卷第 14、31、32頁),故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 各款所列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之被繼承人呂芳成於民國91年起向原告申辦現金卡使 用,詎呂芳成至94年8月11日止,借款尚餘本金新臺幣( 下同)49萬9,638元未按期給付。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8條 約定,如呂芳成未依約繳款,原告得自應付還本日或付息 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延滯利 息;另因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已於104年9月1日起施行, 故後續利息改以週年利率百分之15請求。復依信用貸款約 定書第9條約定,呂芳成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所有 未償還之全部款項。
(二)呂芳成另於91年起向原告申辦信用卡使用,依約得於特約 商店記帳消費,惟所生應負帳款應於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 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詎呂芳成自發 卡日起至94年12月2日轉催日止,消費記帳尚餘本金18萬8 ,367元未按期給付。依會員約定條款第16條約定,循環信 用利息之計算方式,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 ,自各筆帳款實際墊款日起以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至清 償日止。復依會員約定條款第24條約定,呂芳成已喪失期 限利益,應即清償所有未償還之全部款項。
(三)呂芳成又於91年起向原告申請通信貸款,截至95年2月23 日轉催日止,共累計本金27萬7,130元及自95年1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1.9計算之利息未為給付。 依通信貸款應行注意事項第1條約定,呂芳成已喪失期限 利益,應即清償所有未償還之款項。
(四)呂芳成嗣於102年11月2日死亡,被告為其繼承人,自應就 繼承被繼承人呂芳成之遺產範圍內,償還被繼承人呂芳成 之前開債務。為此,爰依民法消費借貸及繼承之法律關係 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2、3項所示。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 狀以為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台新銀行YouBe予備金申 請書、信用貸款約定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Story生活故 事現金卡」與「YouBe予備金」增補約定書、YouBe予備金升 等Story生活故事現金卡轉換申請書、現金卡/隨意金交易紀 錄、信用卡申請書、帳務查詢明細、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 台新銀行通信貸款申請書、通信貸款約定書、通信貸款應行 注意事項、呂芳成之繼承系統表、呂芳成之除戶戶籍謄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家事庭108年8月6日新北院輝家科字第227 32號函等件影本為證,其主張核與上開證物相符。又被告為 呂芳成之唯一繼承人乙節,亦有新北○○○○○○○○110年1月25日 函附資料、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110年1月26日新北院 賢家科字第1100000124號函可佐(見本院卷第33至42、51頁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 狀答辯供本院斟酌,惟依上開證據,已堪信上情為真正。從 而,原告依民法消費借貸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 給付如主文第1、2、3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