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439號
TPDV,110,訴,439,2021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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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439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金玟欣
被 告 李康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2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13,637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5,620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經查,兩造簽訂之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8 條、滿福貸申請書暨約定書第23條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 法院,故本院有管轄權。
二、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分公司與原告依企業併購法 有關分割之規定,將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分公司 在臺分行部分營業、資產及負債分割予原告,並經行政院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民國98年7月17日金管銀外字第0980031 6561號函核准在案,是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分公 司分割予原告部分之權利義務關係,即應由原告概括承受。三、被告經合法送達,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於99年6月7日向原告申請VISA信用卡(帳務編號:00000 00000000000)。依約被告得持原告發行之信用卡至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於自動提款機預借現金或為其他信用卡消費行為 ,並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最低應繳金額以上之金額 。並約定被告如未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付清當期最低應繳金 額或遲誤繳款期限者,依约應給付原告前述信用卡帳款之循



環信用利息;原告並可依持卡人信用狀況,考量銀行營運成 本或風險損失成本等因素後,通知持卡人適用之差別循環信 用年利率,俾有調整之權利;且原告得向被告收取最高連續 3期之違約金。詎被告自109年9月26日即未依約如期繳款, 依約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㈡被告於100年5月18日向原告申請滿福貸個人信用貸款(帳務 編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被告應按月清償借款金額 。如被告未依約清償時,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被告並同意如 債務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遲延給付時,自到期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到期日解款本金餘額依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遲延利 息,原告並得向被告收取最高連續3期之違約金。詎被告自1 09年9月26日即未依約如期繳款,依約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 期。
 ㈢被告於100年3月28日向原告申請Mater信用卡(帳務編號:00 00000000000000)。依約被告得持原告發行之信用卡至特約 商店記帳消費、於自動提款機預借現金或為其他信用卡消費 行為。被告並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最低應繳金額以 上之金額。並約定被告如未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付清當期最 低應繳金額或遲誤繳款期限者,依約應給付原告前述信用卡 帳款之循環信用利息;原告並可依持卡人信用狀況,考量銀 行營運成本或風險損失成本等因素後,通知持卡人適用之差 別循環信用年利率,俾有調整之權利;且原告得向被告收取 最高連續3期之違約金。詎被告自109年9月26日即未依約如 期繳款,依約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前開欠款迭經原告催 討未果,爰依消費借貸、信用卡契約、現金卡契約之法律關 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
二、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函文、信用卡約定條款、VISA信用卡申請書、VISA信用卡 電腦帳務資料、VISA信用卡信用卡月結單、滿福貸信用貸款 申請書、滿福貸電腦帳務資料、滿福貸信用貸款月結單、MS TER信用卡申請書、MSTER信用卡電腦帳務資料、MASTER信用 卡信用卡月結單等件為證,核屬相符。又被告經合法通知, 雖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信用卡契約 、現金卡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 金額、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額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范國豪
附表:
編號 產品 請求金額 (新臺幣) 計息本金 (新臺幣) 週年利率 利息請求期間(民國) 1 VISA信用卡 92,421元 92,421元 15% 自109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2 信用貸款 380,099元 364,258元 17.38% 自109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3 MSTER信用卡 41,117元 39,592元 15% 自109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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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臺北分公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