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276號
TPDV,110,訴,276,2021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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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76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張弘力
被 告 莊玉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十日上午十時五十二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民國110年2月3日言詞辯論期日,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惟原告未為一造辯論之聲請即言詞辯論終結,是本件訴訟程序於法未合,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石珉千
                  法 官 許柏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林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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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