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1566號
TPDV,110,訴,1566,2021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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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566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訴訟代理人 李軼倫
被 告 陳寶雲

被 告 吳亮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 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 1 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 ,因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2月24日 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 12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惟原告逾期迄今 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可參,揆諸 上開說明,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 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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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