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1192號
TPDV,110,訴,1192,2021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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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192號
原 告 楊忠群

李權峯
吳愛治
李增俊
上列原告與被告孫安妮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另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二、本件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不 補正者,即駁回其訴。另本件案號已如本件裁定所載,請原 告日後來狀勿再錯誤記載其他案號,附此敘明。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幸雪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附表
編號 應補正事項 說明 1 當事人 1.特定原告為何人?訴之聲明僅出現「原告李增俊」,為何其他3人亦同列原告?用意為何? 2.特定被告為何人?共幾人?洪富揚之身分是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或兼為被告? 2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目前書狀記載不合民事訴訟法要求程式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提出正確之訴訟標的(本件起訴之法律上依據,第一項聲明、第二項聲明分別載明法律上依據)及原因事實 3 訴之聲明 1.109年12月27日提出之「民事起訴狀」與110年1月15日提出之「民事起訴狀」訴之聲明不相同,以何份書狀為準? 2.上開兩份書狀所提訴之聲明不合民事訴訟法要求之程式,應提出正確訴之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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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