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清算復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10年度,14號
TPDV,110,消債聲,14,2021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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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聲字第1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朱雅瑄(原名:朱雪貞)

代 理 人 謝幸伶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何新台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林律丞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 理 人 陳映蓁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鄧明斌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聲請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債務人聲請人朱雅瑄(原名:朱雪貞)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朱雅瑄(原名:朱雪貞) 前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清 算程序業已終結,經本院以109年度消債職聲免字113號裁定 免責確定,爰依法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9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13號消債職權免責事件全卷卷宗核閱 屬實,堪認債務人已於民國110年1月19日受免責之裁定確定 。是債務人據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向本院聲請復權, 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黃幸雪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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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