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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小上字,110年度,33號
TPDV,110,小上,33,202102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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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小上字第33號
上 訴 人 張章群

被上訴人 黃金大鎮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盛欽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溢繳之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二、兩造間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新店簡易庭於民國 109年11月25日所為109年度店小字第1421號小額程序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 ,惟上訴人共計繳納3,000元(於109年12月11日、110年1月 21日各繳納1,500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可稽,本 院就溢收之裁判費1,500元,應予返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宣玉華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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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