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140號
聲 請 人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代 理 人 陳怡穎
相 對 人 姚畯川(原名姚坤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因相對人現設籍於「臺北○○○○○○○○○」,致 如附件所示之意思表示無法送達,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 ,並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本院91年度執字第30883號債權 憑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度促字第1945號支付命令暨確 定證明書及戶籍謄本等影本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 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