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0年度,131號
TPDV,110,司聲,131,2021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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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陳美珠

相 對 人 陳金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萬伍仟壹佰伍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房屋事件,經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 020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85,15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 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劉瑞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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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