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216號
聲 請 人 郭顯文(即郭周鳳之繼承人)
王淑鑾(即郭周鳳之繼承人)
郭雅蕙(即郭周鳳之繼承人)
郭雅菁(即郭周鳳之繼承人)
聲 請 人
兼代理人 郭宗榮(即郭周鳳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所提出股票分配協議書記載之股票發行公司名稱、
總股數皆與股票掛失函之記載不符,請提出正確之二家公司
股票分配協議書正本(內容不得塗改,股票總股數不得少於
股票掛失函總股數)。
二、聲請人提出之股票分配協議書記載由分別記載由郭宗榮一人
繼承及由郭宗榮、郭顯文共同繼承,如確由二人繼承,應具
狀更正聲請狀由郭宗榮、郭顯文為聲請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