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145號
TPDV,110,司促,3145,2021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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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14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維珍律師(即陳森和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陳森和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
新臺幣伍萬壹仟柒佰肆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陸仟肆佰
參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
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並於管理被繼承人陳森和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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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