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074號
TPDV,110,司促,3074,2021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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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07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陳家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筠錡(原名鄭于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零玖拾肆元,及
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
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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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