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01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顏翔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仟柒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八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逾期一期當月收取新臺幣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當
月計收新臺幣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新臺幣伍佰元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之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0年度司促字第3014號)
(一)債務人顏翔弘於民國105年10月27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
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
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
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計算遲延利息,逾期一期當月收取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當
月計收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伍佰元,每次違約狀
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之違約金。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
合計新臺幣7770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
,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
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
釋明文件:帳務資料,約定條款,申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