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00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邱紹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肆拾伍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0年度司促字第3003號)
一、查債務人於民國108年7月20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
門號為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服務。
二、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電信費迄今仍積欠債權人電信費及提
前終止契約之應付補償款等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
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釋明文件:申裝書、帳單、欠費明細表等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