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982號
TPDV,110,司促,2982,2021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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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98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何淑媛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松助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守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參拾捌萬玖仟伍佰柒拾玖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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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松助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