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684號
TPDV,110,司促,2684,2021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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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68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柯秀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貳萬柒仟零參拾玖元,及
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附表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499055元柯秀妹暨自起息日民國95年1月25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5%002新臺幣7640元柯秀妹自民國109年11月03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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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