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66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明元(即黃奇煌之限定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黃奇煌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
償新臺幣肆仟玖佰玖拾玖萬貳仟捌佰零肆元,及自民國八十
八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五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八十八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