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43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辛秀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貳仟捌佰柒拾參元,
及其中新臺幣伍萬柒仟貳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
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