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398號
TPDV,110,司促,2398,2021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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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39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顏裕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玖萬零伍佰柒拾參元,及
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零貳佰壹拾捌元,及自民
國九十六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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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