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38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伏谷清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花水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安土美津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徐明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零貳佰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六計
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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