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377號
TPDV,110,司促,2377,2021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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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37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亞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玖佰捌拾玖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
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
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件:
一、查相對人於民國95年間曾參與債務協商並且成立,然相對人
並未依債務協商約定履行繳款,僅繳款至95年12月9日,即
未再清償其所欠款項,依債務協商機制協議書第三條之約定
,若被告未依協議書清償,則債權人回復原契約約定利率及
條件進行請求,債務協商內容由「信貸(一次性貸款):債
權金額30,557元,所佔比例100%」組成,共計30,557元。
二、次查相對人於民國92年6月6日向聲請人借款並經核准撥貸新
臺幣40萬元整,其中一次撥貸借款金額為37萬元整,循環動
用額度為3萬元整,最高透支額度為18萬元整,利息分別按
年利率百分之8.88%(一次性貸款)及年利率百分之16.88%
(循環動用款)計付,遲延給付時,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加計之違約金。
三、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 鈞院發給支付
命令,以保債權行使,為此,狀請 鑒核,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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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