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35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綠巨人蔬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榮達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當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建興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0號 0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貳仟玖佰肆拾玖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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