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242號
TPDV,110,司促,2242,2021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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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24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拾映彤(原名拾已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陸萬柒仟捌佰玖拾玖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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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