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239號
TPDV,110,司促,2239,2021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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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23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尚杰(原名吳德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參萬參仟柒佰捌拾肆元,
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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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