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128號
TPDV,110,司促,2128,20210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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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12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伏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日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明賢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徐明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萬柒仟捌佰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
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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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