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1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琛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零伍佰柒拾壹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四點七二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零柒佰參拾捌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四點七二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