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104號
TPDV,110,司促,2104,20210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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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10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土頓以紹(原名簡志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陸仟陸佰柒拾玖元,及自
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附件:
一、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民國92年9月17日向聲請人即債權人
訂立信用貸款契約,貸款總額為新臺幣46萬元整,約定利息
按年利率百分之7計息,詎料相對人即債務人僅繳納本息至9
6年10月16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96,679元未
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約定書第八條約定
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此相
對人即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
款本息。
二、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消費性貸款
約定書影本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
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
,實為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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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