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07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洪錫坤(即洪淑暖之繼承人)
耿春美(即洪淑暖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壹萬肆仟肆佰肆拾玖
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陸仟玖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
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