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069號
TPDV,110,司促,2069,20210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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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06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代 理 人 張家銘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徐立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玖仟參佰玖拾柒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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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