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032號
TPDV,110,司促,2032,202102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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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03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逸安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子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財團法人中興工程顧問社

法定代理人 曾參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捌仟零參拾伍元,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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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