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032號
TPDV,110,司促,2032,202102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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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03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逸安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子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收多易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臺北市○○區○○路00巷0○0號建築物(下稱 系爭建築物)所有權人及承租戶未繳納管理費為由,聲請對 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據聲請人民國110年2月1日聲請狀所附 聲請人規約第10條公共基金(即管理費)之繳納,應以區分 所有權人為相對人聲請支付命令,經本院於110年2月3日命 聲請人提出系爭建築物之第一類建物謄本,及催告相對人繳 納管理費之釋明文件。依聲請人110年2月25日陳報狀所提出 系爭建築物之第一類建物謄本,相對人收多易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收多易公司)非區分所有權人,難認收多易公司應就 系爭建築物欠繳之管理費與區分所有權人負同一責任,依首 開法條規定,聲請人就此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並無理由,應 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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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收多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