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99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維新
劉霈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肆萬零貳佰壹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01998號
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40216元 自民國109年6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