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983號
TPDV,110,司促,1983,20210202,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98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游樹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參仟捌佰伍拾肆元,及
其中新臺幣玖萬陸仟陸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
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