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961號
TPDV,110,司促,1961,20210202,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96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章琳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捌萬參仟陸佰陸拾肆
元,及其中新臺幣肆拾玖萬零陸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
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