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952號
TPDV,110,司促,1952,2021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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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95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毛慶安
王素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玖仟伍佰肆拾玖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一‧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0年度司促字第1952號)
(一)緣債務人毛慶安前就讀景文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毛建
國、王素卿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借
據新臺幣800,000元,約定由聲請人憑債務人出具之「撥
款通知書」撥款,債務人於本教育階段內各學期共申借10
筆貸款金額分別為42,985元、42,985元、42,405元、42,4
05元、42,405元、42,405元、42,420元、42,420元、42,4
20元及42,435元,並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
伍或中斷後滿一年之日起,按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
期間之原則計算,開始分120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
攤還本金或利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利息時,除
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即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
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1.15%計算),計付遲延利
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
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
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毛慶安借得前開款項後,自109年9月1日起,並
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結欠本金299,549元及利息、違
約金未還,迭經催討無效,爰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之約定
,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所
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毛建國王素卿既為連帶
保證人依法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本件就學貸款
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如無法送
達時,酌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 條第1 項之規定,准予
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
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謹 狀
釋明文件:債務人與債權人簽訂之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
單、各學年度學期申請撥款通知書等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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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