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935號
TPDV,110,司促,1935,2021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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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93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茹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壹仟壹佰參拾柒元,及其
中新臺幣陸萬柒仟玖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五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
點六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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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